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刑一终字第28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永永,男,1990年3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陈振伟,男,1992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华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罗国朋,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申丙雨,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浙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南阳市浙川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张明,男,1989年5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金路,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郭帅宾,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张少华,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永永等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永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袁永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永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袁永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袁永永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俊文
代理
审判员 林 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回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