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6民初71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石生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