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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6民初71号

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6民初71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石生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