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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518-1号

祝小青、毛谦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小青,毛谦贵,祝小青,毛谦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518-1号申请执行人祝小青,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毛谦贵,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祝小青与毛谦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小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案款,但未履行完毕。申请人不放弃对剩余款项的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祝小青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25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祝小青发现被执行人毛谦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许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