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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909号

李家平与李强、李娟返还财物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李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均,四川华西民工救助中心干部。被告李某被告李某2委托代理人余方俊,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2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依法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牟永军

人民陪审员  张玉海

人民陪审员  侥克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承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