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均,四川华西民工救助中心干部。被告李某被告李某2委托代理人余方俊,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2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依法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牟永军
人民陪审员 张玉海
人民陪审员 侥克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承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