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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2执134号

张小林与李天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林,李天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林,男,汉族,1977年2月4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李天雨,男,汉族,1996年7月15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张小林与被执行人李天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法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天雨的银行存款1236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天雨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栗庆平

审判员  秦光文

审判员  杨中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