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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99号

大通乡湖沧村村民委员会与胡少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通乡湖沧村村民委员会,胡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99号原告大通乡湖沧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胡少林。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大通乡湖沧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胡少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永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