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执字第01470-1号

舒城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安明羽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城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安明羽绒有限公司,汤安明,尤世梅,李俊,安徽琦绒羽绒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1470-1号

申请执行人:舒城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良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舒城县安明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汤安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安明,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生,私营企业主,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尤世梅,女,汉族,1964年12月9日生,住址同上,系汤安明配偶。

被执行人:李俊,男,汉族,1978年8月23日生,舒城县人,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琦绒羽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舒城县安明羽绒有限公司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因查封的房产和土地暂不宜强制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舒民二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罗远俊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仲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