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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330号

李富民与尚灵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富民,尚灵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李富民,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尚灵勤,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富民申请执行尚灵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尚灵勤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尚灵勤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