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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520号

朱传学与汉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新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传学,汉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新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朱传学,男,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被告汉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鲍国华,经理。被告王新祥,男,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传学诉被告汉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新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传学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传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学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朱传学负担。

审 判 长  刘国红

审 判 员  成 波

人民陪审员  严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