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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执100号

韦云峰、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云峰,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韦云峰,男。被执行人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殊昪。关于申请执行人韦云峰与被执行人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2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2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良慧

审判员  吴锡元

审判员  莫愈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安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