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2106号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西江村。法定代表人陈锡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大石桥市宏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万朋,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淑云,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冲,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万朋、李淑云、王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予,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广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