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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2106号

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与李万朋、李淑云、王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李万朋,李淑云,王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2106号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西江村。法定代表人陈锡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大石桥市宏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万朋,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淑云,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冲,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万朋、李淑云、王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予,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广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