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123民初126号原告刘XX,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现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XX沟西街**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1********。被告席XX,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托克逊县九龙山XX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524011964********。
原告刘XX诉被告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洪春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2007年10月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家庭,婚后未生育子女。近两年,被告长期住在托克逊县,不回家,对原告不管不问,家中一切事情均由原告一人承担,原告也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尤其在过年期间,吵的更凶。被告整天玩、打麻将,私心很重,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综上,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席XX辩称,双方是有感情的,不同意离婚。结婚8年来,在家住了4年,后给女儿带孩子和照顾年迈的父亲,常住在托克逊县。自己住院,原告也未出钱。一回去,原告的儿子就与被告产生纠纷,是原告的儿子逼着原告离婚。经审��查明,2007年,原告刘XX与被告席XX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1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感情尚好。近两年,被告长期居住托克逊县,双方缺乏沟通。原告以夫妻之间缺乏关爱、照顾等为由,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1、原、被告陈述;2、结婚证;3、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应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及时沟通化解,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本院希望原、被告慎重正视婚姻现实、家庭现实和社会现实,多一些理解和关爱,少一些抱怨和责怪,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多为对方考虑,夫妻还是能和好生活的。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双��的感情确已破裂,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XX与被告席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春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疆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