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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196号

邱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邱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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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196号原告邱某某,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2015年7月6日作出的青公(治)行罚决字(2015)0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相继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案因此中止诉讼。在被告张某某与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诉讼过程中,经人庭外和解,原告同意不再向被告主张赔偿,日后也不因此再行起诉,并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既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春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