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196号原告邱某某,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2015年7月6日作出的青公(治)行罚决字(2015)0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相继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案因此中止诉讼。在被告张某某与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诉讼过程中,经人庭外和解,原告同意不再向被告主张赔偿,日后也不因此再行起诉,并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既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春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