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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548号

原告汪春莉与被告高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春莉,高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48号原告汪春莉,女。委托代理人张美婵,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春莉与被告高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春莉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春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春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春莉负担。

审判员  黄利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