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90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花城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负责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郭春梅,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梁诗霖,女,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原告员工。被告谢丽容,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花城管理处与被告谢丽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小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丽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所有的房屋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每月支付当月物业服务费797.25元,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5年3月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追缴,但被告至今未交。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3月起暂计至2015年10月止的物业服务费6378元(按房屋建筑面积310.86平方,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园面积351.05平方,每月每平方米0.5元计收,合共每月的物业服务费为797.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其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5‰为标准,暂计至2015年12月2日的违约金为3468.0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丽容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被告已经收楼入住;3.业主入住登记表、验收交接表、新旧业主二手交接表各一份,证明被告办理入住手续后一直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被告欠物业费及违约金明细表各一份,证明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数额及违约金的计算依据;5.催收函及邮局挂号信回执各一份,证明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向被告发出欠费追缴函,要求原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但被告仍拒不支付。被告没有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其自愿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证明其起诉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予以采信,对其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碧桂花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所有的房屋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每月支付当月物业服务费797.25元,物业服务费按月缴纳,且不论被告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业均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采用银行代收代交的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扣费时间为每月5日前,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5‰交纳违约金。被告自2015年3月开始未向原告缴交物业服务费。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提起对被告的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碧桂花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依约最迟应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自2015年3月开始未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支付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理,但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出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所欠物业服务费总额为限更符合公平原则。被告谢丽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丽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花城管理处支付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63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分别以每月所欠物业服务费总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日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所欠物业服务费总额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花城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25元(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花城管理处已预交),由被告谢丽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小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欧淑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