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鼎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法定代表人白明武,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全余,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白日兰,女,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鼎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全余、白日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白山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山市鼎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白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山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4月2日委托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执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14年5月8日���定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全余、白日兰唯一财产位于二道白河镇的美山宾馆,在另案的评估拍卖中流拍。被执行人冯全余、白日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白山市中级法院(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白山市鼎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运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