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906号原告李晓东,男,47岁。被告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三七药物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朝文,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
审判员 李东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