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恢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58年2月10日生,回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60年5月30日,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申某某,男,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丛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恢字第85号案件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苏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