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014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聪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杨聪的配偶杨琼(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90×××#4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缪哈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