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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803号

赵永福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803号起诉人赵永福,男,195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本院收到起诉人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诉称:其于1967年4月参加工作,到济源三线修建焦枝铁路。1969年6月转入531工程第一分部建设兵工厂,一直工作到1974年年底。1974年12月31日接上级通知,回家待命安排新的工作。后等候多日并催促无果。2007年,其为老有所养找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索要工作档案以便缴纳养老保险,被告知档案丢失。2011年4月18日,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给其出具证明,证明档案已按国家规定销毁,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无人事档案,致使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相关待遇。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裁决:1、判令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2、诉讼费用由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人起诉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档案,应赔偿其损失。但其提供的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称所诉档案系被销毁而非丢失。且销毁系执行当时的政策所致,该行为并非单纯的民事行为。起诉人所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赵永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 峰

审判员 杨劲草

审判员 刘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