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6)云2823民督4号 申请人勐腊县勐伴鸿源车行。 住所地勐腊县勐伴镇叉路口。 注册号532823600016807。 经营者黄晓宁,女,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民生桥村**,现住勐腊县勐伴镇叉路口。 被申请人邓嘎召,男,1992年5月18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 申请人勐腊县勐伴鸿源车行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邓嘎召于2014年3月11日向申请人勐腊县勐伴鸿源车行分期购买总价款为6600元的摩托车一辆,当天支付2000元后尚欠申请人勐腊县勐伴鸿源车行摩托车款4600元,为此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协议书一份。欠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勐腊县勐伴鸿源车行多次索要,被申请人邓嘎召拒绝支付。为此,申请人勐腊县勐伴鸿源车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邓嘎召支付摩托车欠款4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勐腊县勐伴鸿源车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支付令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邓嘎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勐腊县勐伴鸿源车行摩托车欠款4600元,并承担申请费17元。 被申请人邓嘎召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秀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