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319号原告周文斌,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朱抿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斌与被告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文斌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文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交纳53元,由原告周文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丹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依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