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恢字第216-4号申请执行人熊清明,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白族,住桑植县,被执行人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锐,乡长。申请执行人熊清明与被执行人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桑法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熊清明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929875.85元;
二、原告熊清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2767元,减半收取11383.5元,被告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人民政府自愿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清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执行到位100000元,2015年2月2日执行到位25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不宜强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桑法执(民)字第40-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熊清明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执行到位500000元,2016年2月4日执行到位800000元及执行费18312.59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熊清明与被执行人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执行到位金额共计1668312.59元,给申请执行人熊清明支付执行款1650000元,收取执行费18312.59元,被执行人尚应履行的义务:“一、给申请执行人熊清明支付工程款279875.85元;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三、支付案件受理费11383.5元。”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熊清明与被执行人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人民政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在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申请执行人熊清明表示同意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桑法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向 阳
审 判 员 艾湘志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毛 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