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11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智群,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高��,公民身份号码×××1839。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被告人皇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公民身份号码×××2445。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智群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皇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智群、皇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聂智群向阿虎(另案处理)以4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了500元(约12克)冰毒带到住处东莞市横沥镇裕宁工业区泰力网吧附近出租屋3楼一房间非法持有,部分用于吸食,部分用于贩卖,并在贩卖毒品过程中指使被告人皇某送毒品给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收取毒资。2015年6月9日3时许,吸毒人员郑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好聂智群购买300元冰毒,后聂智群将1小包冰毒交给皇某,指使其送到郑某住处楼下交易。后皇某与吸毒人员陈钰雪(另案处理)一起带着冰毒去到上述楼下找到郑某,皇某将1小包冰毒交给郑某,并收下郑某给的300元毒资,后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冰毒净重3.89克及毒资,随后皇某带民警到聂智群住处抓获聂智群,当场缴获1包冰毒净重6.82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期间,被告人聂智群在其住处多次提供冰毒并且容留被告人皇某吸食冰毒;以及分别于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6月8日晚上、6月9日凌晨,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陈钰雪吸食冰毒。破案后,从聂智群住处查获吸毒工具等物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检验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陈钰雪等证人的证言,缴获的毒品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等搜查录像,被告人聂智群、皇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聂智群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并且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皇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聂智群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皇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皇某协助民警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聂智群否认指控,辩解称没有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告人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智群向阿虎(另案处理)以4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了500元(约12克)冰毒,部分用于吸食,部分用于贩卖。2015年6月9日3时许,吸毒人员郑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聂智群购买300元冰毒,后聂智群将1小包冰毒交给皇某,指使其送到郑某住处楼下交易。后皇某与吸毒人员陈钰雪(另案处理)一起带着冰毒去到上述楼下找到郑某,皇某将1小包冰毒交给郑某,并收下郑某给的300元毒资,后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冰毒净重3.89克及毒资,随后皇某带民警到聂智群住处抓获聂智群,当场缴获1包冰毒净重6.82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期间,被告人聂智群在其住处多次提供冰毒并且容留被告人皇某吸食冰毒,并分别于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6月8日晚上、6月9日凌晨,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陈钰雪吸食冰毒。破案后,从聂智群住处查获吸毒工具等物品。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勘验、检查、搜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位于东莞市横沥镇裕宁工业区泰力网吧附近出租屋3楼一房间。查获毒品、吸毒工具等物品2.检查笔录:证实抓获被告人皇某时,依法对其作人身检查,��其身上搜出毒资300元。3.检查笔录:证实破案时,现场从吸毒人员郑某处缴获冰毒3.89克。4.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依法搜查东莞市横沥镇裕宁工业区泰力网吧附近出租屋3楼一房间(被告人聂智群的住处)搜出手机四部、吸毒一套、白色晶体1包。(二)鉴定意见1.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检材(缴获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1包)、检材(抓获被告人聂智群现场搜出可疑白色晶体1包)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尿检,被告人聂智群、皇某与吸毒人员陈钰雪、郑某、张文娟对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检测呈阳性。(三)物证1.冰毒(净重10.71克):证实查获的涉案毒品情况。2.现金300元:证实查扣毒资情况。3.手机6部:证实涉案人员通讯工具。4.吸毒工具1套、胶袋1个:证实查获的吸毒工具等情况。(三)视听资料1.搜查聂智群住处的录像:在房内缴获一个红色利是袋,里面装有一包白色晶体(毛重7.2克),被告人皇某称该包白色晶体是毒品“肉”,其不知道是谁的,原本就放在房内的。经初步检验,该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称量皇某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的录像:皇某称该包白色晶体是聂智群给小雪的,该包白色晶体净重3.89克。经初步检验,该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四)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民警根据吸毒人员指证抓获被告人皇某,后皇某带民警抓获被告人聂智群,皇某有立功情节。2.扣押清单:证实在被告人皇某处扣押手机两部、可疑白色晶体3.89克;在被告人聂智群处扣押手机四部、透明胶袋一个、利是��一个、吸毒工具一套、可疑白色晶体6.82克。3.称重笔录:证实涉案冰毒分别净重6.82克3.89克。6.毒品缴交收据:证实涉案毒品3.89克和6.82克已依法处理。7.被告人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聂智群、皇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情况。(五)证人证言第一组:吸毒人员证言1.陈钰雪:证实陈钰雪是吸毒人员,三次吸食冰毒都是在叶子(聂智群)、皇某住处吸食的,冰毒都是叶子提供的。第一次是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陈钰雪到东莞市横沥镇叶子、皇某(两人是男女朋友)的出租屋玩,其进房看见有冰毒和吸毒工具在桌面,后三人一起吸食冰毒;第二次是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陈钰雪又到横沥镇叶子、皇某的租房打牌,打累了,就问叶子有没有冰毒给点吸食,过了一会儿,陈钰雪没有注意是他���谁把冰毒拿出来放在桌面上了,然后三人一起吸食冰毒;第三次是6月8日21时许,陈钰雪到横沥镇叶子、皇某的租房,当时叶子在睡觉,其和皇某在打牌,看到桌面上有冰毒,就吸食几口,次日3时许,其又吸食了一口。2015年6月9日3时许,当时陈钰雪在叶子的住处玩,叶子已经睡觉了,陈钰雪和皇某在打牌和吸冰毒,后皇某接了一个电话,问对方在不在家,说过一会儿过去。陈钰雪问皇某这么晚了还去哪里?皇某说阿萍(郑某)要东西给她送过去。陈钰雪问哪个阿萍,皇某说是一个女的,接着看见皇某从一个红包里拿出1小包冰毒(冰毒是用一个透明封口的袋子装着的),然后用纸巾包好。陈钰雪问皇某要不要陪她去,她说要,接着皇某说她没地方装,陈钰雪就说可以放在其钱包里,然后皇某将冰毒放在陈钰雪的钱包里,二人一起下楼去到横沥镇裕宁工业��宝康医院后面一出租屋楼下等。过了五分钟,阿萍下楼,陈钰雪看见阿萍把钱(是一百面额,不知道几张)拿给皇某,后皇某从其钱包拿出冰毒(估计有5克)交给阿萍,阿萍还问叶子呢?皇某等人回答说叶子在家里睡觉,阿萍叫皇某等人上楼玩一下,其等人说不玩了。后准备离开时,被抓获。辨认笔录:辨认出叶子(聂智群)、皇某;辨认出阿萍(郑某)。指认现场笔录:指认出吸毒、毒品交易现场。2.郑某的证言:证实郑某系吸毒人员,吸食的冰毒是3次向叶子(聂智群)购买的。第一次是只有叶子一个人送冰毒过来给郑某,其给了叶子350元,其中50元是路费;第二次是叶子和他女朋友(皇某)一起过来,冰毒是叶子的女朋友交给皇某的,其给叶子的女朋友300元;第三次是2015年6月8日19时许,张文娟过来其租房玩,张文娟吸食了一口冰毒,民警就过来检查,将其和张文娟传唤回派出所,后郑某配合民警找叶子交易,其打电话给叶子,当时叶子的女朋友接电话,后来其在电话中听到她叫叶子听电话,其就说要300元冰毒,送到其楼下,后来是叶子的女朋友和另外一名女子(陈钰雪)过来,叶子的女朋友将冰毒交给郑某,其将300元交给叶子的女朋友,交易完成后,民警将叶子的女朋友和那名女子抓获。每次交易都是买300元的冰毒,不知道多少克。辨认笔录:辨认出叶子的女朋友(皇某);辨认出叶子(聂智群)。指认现场笔录:指认出吸毒现场。第二组:参与抓捕人员证言3.杨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是东莞市公安局民警,2015年6月8日21时许,杨某等人在横沥镇中山路一出租屋抓获吸毒人员郑某、张文娟。郑某供称其毒品是向聂智群购买的,后由郑��打电话给聂智群购买300元冰毒。6月9日4时许,皇某和陈钰雪前来交易毒品,皇某将毒品交给郑某,郑某把300元交给皇某,后被抓获,后在皇某带路下抓获聂智群,从其租房查获冰毒6.82克。当场从郑某手里缴获冰毒3.89克,从皇某手上缴获300元钱。4.邹某某(男,28岁,住河南省新蔡县涧头乡涧头村委一组)证言(2P157-159):证实邹某某是东莞市横沥镇某派出所辅警队员。2015年6月8日21时许,杨某带领邹某某和另一名队员周某在横沥镇中山路一出租屋抓获涉嫌吸毒的郑某、张文娟。后郑某打电话联系贩卖毒品的人,叫对方送300元冰毒到楼下交易。后邹某某等人把前来卖毒品的皇某、陈钰雪抓获。从皇某手上缴获300元毒资,从郑某手里缴获冰毒。后在皇某带路下抓获聂智群,从其租房查获6.82克冰毒。5.周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是东莞市横沥镇某派出所辅警队员。2015年6月8日21时许,杨某带领周某和另一名队员邹某某在横沥镇中山路一出租屋抓获涉嫌吸毒的郑某和张文娟。后郑某打电话联系贩卖毒品的人,听到郑某在电话中提出购买300元的冰毒,周某等人在楼下埋伏,等对方前来交易,后把前来卖毒品的皇某、陈钰雪抓获,从皇某手里缴获300元钱。在皇某带路下抓获聂智群,从其租房查获6.82克冰毒。(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聂智群的供述4份:在派出所的前2份笔录否认贩卖毒品,第3份(7月7日二看守所)笔录开始承认贩卖毒品。(毒品来源)聂智群吸食冰毒,向阿虎购买过三次冰毒,从2015年5月初开始购买的,具体时间忘记了,每次购买大约10克,给阿虎500元。最后一次是6月2日左右21时许,聂智群打电话给阿虎叫他送500元冰毒到聂智群住处,阿虎到楼下后打电话给聂智群,聂��群下楼跟他交易,购买的冰毒是每克40元。(1次贩卖冰毒给张文娟)6月3日16时许,赵文娟(张文娟)打电话给聂智群,说她有朋友过来玩,现在找不到冰毒招待朋友,叫聂智群卖点冰毒给她。聂智群说大家都这么熟了,怎么好意思收钱。她说多少都要收一点本钱,然后二人约好在新城工业区兴利公馆旁边的桥洞等。聂智群拿了一点点不到1克冰毒,叫皇某送过去给赵文娟。后是皇某拿冰毒到约好的桥洞给赵文娟的。聂智群这次没有收赵文娟的钱,因为两人以前是同事,跟她发生过性关系。2015年6月9日3时许,聂智群当时和皇某、陈钰雪在聂智群家吸食冰毒,后阿萍(郑某)打电话给聂智群说有朋友过来玩,叫卖300元冰毒给她,聂智群说很困要睡觉就挂电话。过了一会儿,阿萍又打电话过来,是皇某接电话,聂智群没有理会,然后睡着了。皇某是��有卖冰毒给阿萍不清楚。后来警察来到聂智群家中将其抓住,并在其家的玻璃茶几上找到装冰毒的一个红包,从红包里搜出冰毒,当其面称冰毒是6.8克。茶几上的冰毒就是其向阿虎购买的。皇某和陈钰雪在聂智群家里吸食过几次冰毒,其都没有收钱。因为陈钰雪和皇某关系好,陈钰雪过来都是找皇某玩,所以其没有收钱。皇某是其女朋友,没有住一起,有时她回来住一晚就走。审查起诉阶段,拒不供述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聂智群辨认出皇某(小月);辨认出在其住处吸毒的陈钰雪;找其拿毒品的张文娟(赵文娟)、阿萍(郑某)。指认出现场、查获的毒品、称重情况、吸毒工具、尿检结果。2.皇某的供述:皇某吸食冰毒,在聂智群住处吸食过冰毒,并且帮聂智群送过两次冰毒。知道聂智群在其租房放比较多的毒品。有几次其在聂智群租房时,看见他接了电话后,就包了一点冰毒,然后叫皇某跟他一起出去,到了目的地后,他就皇某坐在摩托车上等他,他就走过去跟对方接触,估计是拿冰毒给对方,但看不清楚对方有没有给钱。(在聂智群住处吸毒情况)皇某和聂智群是男女朋友关系,其是住在横沥镇农业银行后面的租房,很少住在聂智群的租房。最后一次吸毒是约一星期前,在聂智群的租房,当时约18时许,其从市场买菜回来,看见客厅桌子上有吸食冰毒的工具和一些冰毒,其就拿起来吸食。皇某还有两次(一次是在其在华润逛街回来,另一次是其去买完水果回来)看见聂智群和他的两个朋友在聂智群租房吸食冰毒。皇某都是在聂智群租房里吸食冰毒的,看见陈钰雪在聂智群租房吸食过三四次冰毒,当时是看见陈钰雪、聂智群和两名不认识的���子在聂智群的租房打扑克牌时吸食冰毒的。还有两三名男子到聂智群租房吸食过冰毒,他们也是聂智群、陈钰雪打电话叫到聂智群的租房打扑克牌时吸食冰的,吸食的冰毒都是聂智群提供的。(2次帮聂智群送毒品情况)第一次是6月某日14时许,聂智群开着摩托车载皇某到横沥镇利兴公馆旁边的桥洞附近,他停车后拿出1包冰毒给皇某,叫拿到桥洞那里给一名女子,当皇某走到桥洞时,那名女子走过来,问其是不是“小月”,其说是,那名女子说跟聂智群说好了,其就将冰毒交给那名女子,然后和聂智群回家;第二次是6月7日左右20时许,当时皇某和聂智群在家里吃饭,聂智群接了一个电话,他跟对方说家乡话,其听不懂,将电话后,聂智群拿袋子装了一点冰毒叫其拿到楼下给一名男性老乡,其接过冰毒就拿到楼下给一名男子,聂智群没有说要收钱,所以其没有收钱。(送毒被抓的情况)6月9日3时许,皇秋朋和聂智群、陈钰雪在聂智群家里,聂智群已经躺在床上睡觉了,其和陈钰雪在打扑克牌,聂智群的电话响了,对方在手机上显示是“阿萍”,其接电话,对方是个女的其不认识,就拿手机给聂智群听,聂智群接完电话就用一个小袋子装了一点冰毒,然后用纸巾包着,叫其帮送到楼下对面的巷子给一名女子,陈钰雪说那么晚了要不要陪其一起去,当时其衣服没有口袋,不知道把冰毒放在那里,陈钰雪说放在她钱包好了,其就把冰毒放在陈钰雪的钱包里,然后其和陈钰雪一起到楼下对面的巷子等,过了一会儿来了一名女子,那么女子带其和陈钰雪走进巷子,其从陈钰雪的钱包里拿出一小包冰毒交给那名女子,那名女子把钱给其(后知是300元钱)。当其和陈钰雪准备走的时候,民警将其和陈钰雪抓获,后其带��警到租房检查,当时聂智群还在床上睡觉。这次交易的冰毒是聂智群用一个透明塑料密封袋装好交给皇某的。审查起诉阶段,皇某供述其知道聂智群是贩卖毒品的,一共在他住处吸了三四次冰毒,还帮聂智群送过两次冰毒,一次是6月初送到聂智群住处附近一个桥洞给一个女的,第二次是6月9日凌晨,聂智群先接到一个电话,然后叫皇某送冰毒到宝康医院后面给一个女的,并给了其1小包冰毒,后其与小雪带着毒品过去,见到那女的后被抓。皇某辨认笔录:辨认出聂智群;辨认出陈钰雪(小雪);辨认出购买冰毒的女子(郑某)。皇某指认现场笔录:指认出作案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智群、皇某结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聂智群贩卖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皇某贩卖毒品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聂智群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其中对被告人聂智群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聂智群定罪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皇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皇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聂智群,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皇某的作用相对较轻,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关于被告人聂智群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随案移送的手机六部、人民币30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聂智群、皇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智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六部、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哲
审 判 员 刘 超
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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