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字第17号
原告:段某某,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平地泉村人,农民,住本村。
被告:郭某某,男,45岁,汉族,原平市轩岗镇轩岗村人,农民,住轩岗镇益香园超市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