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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民初字第17号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字第17号

原告:段某某,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平地泉村人,农民,住本村。

被告:郭某某,男,45岁,汉族,原平市轩岗镇轩岗村人,农民,住轩岗镇益香园超市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