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28号

谢庆坤与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庆坤,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集骏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谢庆坤,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家斌,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嘉豪商务大厦05层5A、5C、5D。法定代表人管纪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国都高尔夫花园(绿致轩、绿怡轩及绿陶轩)裙楼302。法定代表人乔云凯,总裁。委托代理人金云朋,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李永华,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深圳市中集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1号楼21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周正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子文,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庆坤诉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中集骏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庆坤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庆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伟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雅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