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谢庆坤,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家斌,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嘉豪商务大厦05层5A、5C、5D。法定代表人管纪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国都高尔夫花园(绿致轩、绿怡轩及绿陶轩)裙楼302。法定代表人乔云凯,总裁。委托代理人金云朋,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李永华,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深圳市中集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1号楼21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周正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子文,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庆坤诉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中集骏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庆坤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庆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伟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雅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