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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645号

申请人方瑞豹与被执行人吴兴良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瑞豹,吴兴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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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645号申请执行人方瑞豹,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吴兴良,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00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兴良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858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曾祥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林晓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