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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执9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申请孙岩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肇东支行,孙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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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肇东支行。法定代表人刘青林,行长。被执行人孙岩,女,现在肇东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孙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2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岩给付人民币6325.7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如下:(2015)肇商初字第218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来

审判员  王立智

审判员  张宝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爱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