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257-1号申请执行人台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光路加贝小区8号楼四层西户。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台某与陕西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限陕西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好台某位于咸阳市世纪大道帝都花园22栋楼2单元20层22004号房屋产权证。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陕西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咸阳市世纪大道帝都花园22栋楼2单元20层22004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台某名下。
二、台某应持本裁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