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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保1308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鸿祥商行与深圳市百凌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鸿祥商行,深圳市百凌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保1308号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鸿祥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西边园北52号1楼,组织机构代码L5962105-8。经营者范凤林。委托代理人彭安意,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百凌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第六工业区C栋,组织机构代码79922952-6。法定代表人黄智标。上述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2133号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深圳市百凌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8315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百凌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8315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陶 雪 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燕(兼)

书 记 员 李 嘉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