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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395号

熊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 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熊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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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95号原告熊某某,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熊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先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