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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财保21号

徐子良对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子良,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21号

申请人:徐子良

被

申请人: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纪振丰,村主任。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收到徐子良申请,徐子良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收入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收入款人民币1280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有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案件,而申请人没有及时告知本院,则本院视为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审判员  岳成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