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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506号

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与范昌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范昌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506号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园西区中心会所。

负责人:张志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旭丽,金华市真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昌基,男,成年,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范昌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丁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 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