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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45号

徐济唐与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徐济唐,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生。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洛阳市廛河区。本院在执行徐济唐申请执行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渑执字第105-3号执行裁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渑执字第105-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