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695号
原告:张艳珍,女,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北206房。
法定代表人:曹卫国。
委托代理人:蔡海辉,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珍诉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日通知原告张艳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张艳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 莎
人民陪审员 郑筱荣
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