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47号申请人唐淑琼,女,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申请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伟,执行董事。申请人唐淑琼与被申请人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772237.63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2237.63元。担保人徐建平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潼南县×××街道×××路×××号×××幢×××房产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2237.63元。
二、查封担保人徐建平名下位于潼南县×××街道×××路×××号×××幢×××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辜夕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