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90号之一
原告:萧进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432。
委托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福龙。
原告:肖根炳,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福龙。
被告:郭小逢,男,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6835。
被告:吉春平,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公民身份号码:×××4211。
被告:珠海横琴新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被告:胡新华,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0252。本院在审理原告萧进升、肖根炳诉被告郭小逢、吉春平、珠海横琴新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新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萧进升、肖根炳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小逢、吉春平、珠海横琴新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萧进升、肖根炳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逢、吉春平、珠海横琴新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进升、肖根炳撤回对被告郭小逢、吉春平、珠海横琴新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葛阳辉
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
人民陪审员 李佩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纪畅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