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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90号之一

萧进升、肖根炳等与郭小逢、吉春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萧进升,肖根炳,郭小逢,吉春平,珠海横琴新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90号之一

原告:萧进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432。

委托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福龙。

原告:肖根炳,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福龙。

被告:郭小逢,男,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6835。

被告:吉春平,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公民身份号码:×××4211。

被告:珠海横琴新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被告:胡新华,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0252。本院在审理原告萧进升、肖根炳诉被告郭小逢、吉春平、珠海横琴新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新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萧进升、肖根炳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小逢、吉春平、珠海横琴新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萧进升、肖根炳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逢、吉春平、珠海横琴新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进升、肖根炳撤回对被告郭小逢、吉春平、珠海横琴新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葛阳辉

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

人民陪审员  李佩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纪畅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