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633号原告广西钦州茗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钦远。被告王会坡。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钦州茗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会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钦州茗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广西钦州茗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钦州茗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钦州茗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美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