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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40号

王晓红诉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黄靖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晓红,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黄靖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40号

原告:王晓红,女,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震,总经理。

被告:黄靖征,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红诉被告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黄靖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调解达成协议,所欠钢筋款已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合计1610元,由原告王晓红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秀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