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40号
原告:王晓红,女,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震,总经理。
被告:黄靖征,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红诉被告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黄靖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调解达成协议,所欠钢筋款已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合计1610元,由原告王晓红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秀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