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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613号

重庆市渝中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传红,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传红,陈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613号原告重庆市渝中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7号万豪国贸中心5楼U1-U3、U4A-U5,组织机构代码69658728-3。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溯,重庆伊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凯霞,重庆伊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传红,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陈萍,女,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重庆市渝中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联财小贷公司)与被告唐传红、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林敏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陈邦碧、费兴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刘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亚联财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传红、陈萍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联财小贷公司诉称,2012年8月31日,亚联财小贷公司与唐传红、陈萍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唐传红、陈萍向亚联财小贷公司贷款12万元,一次性收取手续费2400元。合同签订后,亚联财小贷公司于2013年8月31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扣除贷款手续费2400元外的117600元划入唐传红、陈萍的账户。贷款发放后,唐传红、陈萍偿还亚联财小贷公司借款本金10456元、利息2352元、罚息292元,尚欠亚联财小贷公司贷款本金107144元。现亚联财小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唐传红、陈萍支付亚联财小贷公司贷款本金107144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唐传红、陈萍承担。被告唐传红、陈萍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1日,贷款人亚联财小贷公司与借款人唐传红、陈萍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第一条贷款金额、期限和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12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起始日为亚联财小贷公司放款日;贷款用途为短期拆借;第二条贷款利率和利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计息,贷款月利率为1.3%,利息从本合同项下贷款起始日起,按贷款期限计算,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利息。第三条费用:1、贷款手续费按贷款金额2%计算,即2400元,唐传红、陈萍同意亚联财小贷公司发放贷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该费用。2、延迟还款手续费。3、行政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1%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即每月1200元,由唐传红、陈萍在每月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并偿还,行政管理费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始日起,按贷款期限计算,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第四条贷款发放:唐传红、陈萍同意亚联财小贷公司在贷款发放前先从本合同项下贷款中直接扣除指定金额以支付本合同各项约定的费用及清还旧贷款项(如有),完成后亚联财小贷公司将剩余的贷款金额划入唐传红、陈萍指定账户,实际应扣除款项及发放金额以本合同所附借据为准。第五条还款:每月偿还本息合计=【(贷款金额×月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每月还款额=每月偿还本息合计,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唐传红、陈萍每月还款额为12760元。唐传红、陈萍同意每月还款额按以下先后顺序分配:1、支付行政管理费;2、支付利息;3、偿还本金;4、支付相关手续费、相应违约金等。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唐传红、陈萍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期还款义务,亚联财小贷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自亚联财小贷公司宣布解除本合同三日内,唐传红、陈萍应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唐传红、陈萍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向亚联财小贷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需支付逾期款项的0.1%作为逾期违约金。合同附件:贷款申请表、借据、其他借款凭证、唐传红、陈萍应亚联财小贷公司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或签署的所有文件等均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日,唐传红、陈萍向亚联财小贷公司出具了《委托划款协议》及《借据》,《借据》上载明:《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编号:0102000313-3-01,本借款人成功从亚联财小贷公司取得贷款金额共12万元,本借款人要求亚联财小贷公司先从合同项下贷款中直接扣除以下款项:贷款手续费2400元。本借款人要求亚联财小贷公司在扣除上述款项后,于2012年8月31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117600元到银行账户。2012年8月31日,亚联财小贷公司按约将贷款117600元划入唐传红、陈萍的上述账户中。嗣后,唐传红、陈萍向亚联财小贷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456元、支付利息和管理费2352元、支付罚息292元,共计还款13100元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尚欠亚联财小贷公司借款本金107144元,亚联财小贷公司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委托划款协议》、《借据》、《付款回单》、贷款总账报表、本金核算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亚联财小贷公司与唐传红、陈萍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本案借款本金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唐传红、陈萍授权亚联财小贷公司发放贷款时直接自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贷款手续费2400元。该贷款手续费2400元实质为亚联财小贷公司收取的利息,因此该条约定应视为《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条款,该条款因违反了合同法上述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据此,亚联财小贷公司预扣的利息2400元应当从约定的借款本金12万元中扣除,扣除后的金额117600元作为出借人亚联财小贷公司履行借款合同而发放的本金金额,故本案中唐传红、陈萍贷款金额为117600元。综上,亚联财小贷公司在按约发放了贷款117600元后,唐传红、陈萍已偿还借款本金10456元,尚欠亚联财小贷公司借款本金107144元,唐传红、陈萍应当向亚联财小贷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07144元,亚联财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唐传红、陈萍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唐传红、陈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渝中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714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唐传红、陈萍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敏

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

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