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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59号

王建伟与王梅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伟,王梅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伟,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梅生,男,1959年9月19日生,汉族。王建伟申请执行王梅生借款一案,本院根据王建伟的申请,依据本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