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万银,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春玲,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0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春玲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5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金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旭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