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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26号

薛德富与顾全、谢永全、于有山、路长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德富,顾全,谢永全,于有山,路长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26号申请执行人薛德富,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顾全,男,1965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谢永全,男,1958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于有山,男,1967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路长久,男,1974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薛德富于2016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顾全、谢永全、于有山、路长久给付人民币9,3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全、谢永全、于有山、路长久现无执行能力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薛德富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薛德富发现被执行人顾全、谢永全、于有山、路长久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振东

代理

审判员  康宇光

代理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