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高国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负责人高继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存宗,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高国明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泰靖民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国明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该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靖民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立峰
审 判 员 唐胜荣
代理
审判员 邹江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 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