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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第615号

王巧芸与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巧芸,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第615号原告王巧芸,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风穴路人行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9734569—X。法定代表人孙志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芸诉被告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巧芸自愿撤回对被告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忠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