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81民初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委托代理人邵东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职工,住腾冲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丽梅,女,汉族,1991年5月生,农民,家住云南省腾冲市。被告腾冲宏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玉连,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诉被告卢丽梅、腾冲宏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丽梅、腾冲宏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丽梅、腾冲宏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交纳。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