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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942号

陈有金与周兴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有金,周兴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942号

原告:陈有金。

被告:周兴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金与被告周兴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金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有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金撤回起诉。

审判员  鲁昌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剑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