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418号
原告:金华市路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十二里村。
法定代表人:毛东明。
被告:邱光明,男,1957年11月17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金华市路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金华市路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市路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安琪
二○一六年二月四异代
书 记员 孙宇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