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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行初4号

杨云丽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丽,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河北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初4号原告杨云丽。委托代理人李红戈。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法定代表人邢国辉,市长。第三人河北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小区长丰园53-2-302。法定代表人卢丙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丽诉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北翰博房地产开展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复工通知单》行政一案中,原告杨云丽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云丽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杨云丽负担。

审判长  任高彬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