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初4号原告杨云丽。委托代理人李红戈。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法定代表人邢国辉,市长。第三人河北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小区长丰园53-2-302。法定代表人卢丙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丽诉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北翰博房地产开展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复工通知单》行政一案中,原告杨云丽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云丽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杨云丽负担。
审判长 任高彬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