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85号原告王光利。委托代理人赵敬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科律师。被告王翠花。被告陈文军,地址同上。被告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新新巷45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华。
原告王光利与被告王翠花、陈文军、东海县永华实业有��公司(以下简称永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井西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320万元并出借了借条,且约定了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320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三被告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翠花、永华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2014年1月29日、3月21日、3月26日、5月13日分别出据了借据向原告借款10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共计320万元,其中第三笔60万元、第四笔100万元两笔借款约定月息1.5分、其他三笔借款均约定了月息2分的利息。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借款��少数款项系给付现金外其余均是通过银行汇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借款后被告未支付过本金,利息均支付到2015年的2月份,3月份及以后未再支付。还查明,借款期间,被告王翠花与被告陈文军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返还。被告王翠花、永华公司向原告借款320万元,对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未约定期限,现原告起诉请求返还借款,被告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关于利息,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3月之前的利息已付清,之后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利率及借款时间的约定不同,利息应当分别计算。借款期间,被告陈文军与被告王翠花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当认为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文军也负有还款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翠花、陈文军、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光利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如下:1、按照本金100万元,月息2%,自2015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按照本金40万元,月息2%,自2015年3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按照本金60万元,月息1.5%,自2015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按照本金100万元,月息1.5%,自2015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按照本金20万元,月息2%,自2015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简易程序),由三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普通程序)。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井西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学聪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